近年来,一些企业或者个人骗取银行贷款,恶意逃废金融债务,破坏了地方金融的稳定和健康发展。近日,招联金融就结合典型案例,科普恶意欠款带来的恶果,也提醒广大公民:恶意欠款不可取,法诉执行后悔迟。
典型案例:
许某从某平台借款10万元用于个人消费,后偶然通过网络结识袁某,袁某自称是某代理维权中介,仅需许某支付2万元手续费,就可以通过“代理维权”的方式使许某免于还款。于是许某信以为真,先后给袁某转账2万元。几天后,许某发现电话、微信已被袁某拉黑,袁某彻底失联。因向平台所借欠款未还,又被代理维权中介诈骗,许某索性拒绝还款。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平台将许某起诉至法院。在执行阶段,法院冻结了被执行人许某名下账户。在法律的威慑力下,许某最终认识到恶意欠款的严重性,于是主动联系法院,经调解后,许某一次性结清了欠款,并承诺今后遵纪守法。
招联消费金融温馨提示:恶意欠款不可取 法诉执行后悔迟
1、文书送达。正式向人民法院立案后的案件,会通过人民法院的送达平台,统一将立案通知书送达到每一个当事人,送达方式包括但不限于直接送达、委托送达、邮寄送达、公告送达等。
2、财产保全。当事人会再次收到财产保全裁定书,法院根据财产保全内容,查封、冻结当事人账户,其中的资金可被法院视为被执行人的财产并予以执行。
3、强制执行。判决之后若当事人仍未还款,申请强制执行后,会再次依法冻结当事人相关财产,以及向当事人送达各项裁定文书,如通知当事人自行履行欠款金额等。如当事人拒不还款,则法院通过执行对案件相关的金额进行直接划扣。
4、二次执行。执行未完的,将继续调解询问当事人是否愿意自行履行,否则法院可能会进行二次执行。
5、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第一条规定,“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以采取限制消费措施,限制其高消费及非生活或者经营必需的有关消费。”第三条规定,“被执行人为自然人的,被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后,不得有以下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一) 乘坐交通工具时,选择飞机、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
(二) 在星级以上宾馆、酒店、夜总会、高尔夫球场等场所进行高消费;
(三) 购买不动产或者新建、扩建、高档装修房屋;
(四) 租赁高档写字楼、宾馆、公寓等场所办公;
(五) 购买非经营必需车辆;
(六) 旅游、度假;
(七) 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
(八) 支付高额保费购买保险理财产品;
(九) 乘坐G字头动车组列车全部座位、其他动车组列车一等以上座位等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俗话说的好,有借有还,再借不难。在招联金融看来,随着恶意欠款等问题泛滥,不仅造成普惠资源的低效使用、无效浪费,还会产生更多社会成本,违背普惠金融初衷,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对于构筑诚信社会极为不利。为了维护社会正能量,保护合法权益,每个人在进行借款业务时都要量力而行,对于还款更要秉持诚信理念和法律精神,切不可贪图私利,走上不归路。